尊敬的各位船舶用戶們: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發布通告,經修訂的《長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請相關單位和航經適用水域的船舶遵照執行。
適用的長江下游航行圖如下:


適用的海軍版海圖如下:


《長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船舶、設施和人命財產的安全,加強長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提升航道通航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長江上海段船舶定線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船舶、設施在長江口深水航道(以下簡稱深水航道)航行、停泊、作業及從事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是實施本辦法的主管機關。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條 擬進入深水航道的船舶應當提前進行車、舵、通訊和應急設備等的測試,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船舶進入深水航道前應當檢查AIS設備使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并按規定顯示相關信息。
第五條 只要安全可行,船舶應當各自盡量靠右,沿本船右舷一側航道航行。
第六條 船舶在深水航道航行時應當備車和備錨,船長應當在駕駛臺值班。
第七條 船舶通常應從深水航道端部駛進或駛出,若從深水航道兩側駛進或駛出,則應與船舶交通總流向成盡可能小的角度。
船舶穿越深水航道或從兩側駛進或駛出深水航道時,應當主動避讓在航道內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八條 船舶經過以下位置時,應通過甚高頻無線電話09頻道向吳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吳淞VTS中心)報告動態:
(一)船舶上行經過3號、4號燈浮時;
(二)船舶下行經過圓圓沙燈船時;
(三)擬經過深水航道邊界線駛入或駛出時。
第九條 船舶在深水航道內航速不得超過15節,且不得滯航。長興高潮前4小時至長興高潮前1小時內,上行船舶航速一般不應低于10節,下行船舶平均航速一般不應低于10節,并與前船保持1海里以上的安全距離。
前款關于航速的規定,不免除船長在任何時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責任。
航速低于10節的上行船舶應當避免在北槽中潮位站低潮前2小時到低潮后1小時進入深水航道。
第十條 深水航道內禁止追越。
如確需追越的,當通航環境及水深允許時,可利用深水航道兩側水域實施追越,但彎頭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1.5海里航段北側水域除外。
禁止船舶在深水航道內同一斷面三船相會。
追越船應當通過一切有效手段與被追越船加強溝通聯系,統一追越意圖,協調避讓行動。
第十一條 當深水航道能見距離小于1000米時,未進入航道的船舶禁止駛入,已進入航道的船舶應當謹慎航行,正在施工作業的船舶應當停止作業并讓出航道。
第十二條 限于吃水船舶、液化氣船、化學品船、油船航行時,應當顯示規定的號燈、號型。
其他船舶如當時環境許可,應當避免妨礙顯示前款號燈、號型船舶的安全通行。
第十三條 船舶應當保留足夠的富余水深,客船、液化氣船、化學品船、油船富余水深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5%,其他船舶的富余水深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2%。
第十四條 當深水航道理論最低潮面以下水深低于12.5米時或兩側邊坡100米水域理論最低潮面以下水深低于8米時,船舶應當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 在深水航道航行、作業的船舶發生或發現事故或險情,存在或疑似存在船體、動力設備、操縱設備等影響航行安全的異常情況,應通告周圍船舶同時向吳淞VTS中心報告。
發生上述異常情況及事故或險情的船舶應當及時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并避免在航道內拋錨或妨礙他船正常航行,盡可能及時讓出航道。
第十六條 下列船舶應當避免夜間航行:
(一)船齡26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裝液體化學品船,但雙底雙殼的油船及達到2型船舶及以上標準的散裝液體化學品船除外;
(二)載運閃點小于23℃散裝液體化學品的船舶;
(三)載運污染類別為X類強污染物質的散裝液體化學品船舶;
(四)載運散裝液化氣體的船舶。
第十七條 只要安全可行,執行任務的拖輪、引航作業船、疏浚作業船和測繪作業船可在深水航道兩側水域航行,并向吳淞VTS中心報告。
第十八條 廢鋼船舶、拖帶船隊、實際吃水小于7米的船舶(客運班輪除外)禁止在深水航道及兩側水域內航行。
深水航道內及其兩側各500米內水域禁止捕撈作業。
第三章 作 業
第十九條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合理安排作業船舶艘數和作業航段。
疏浚作業船應當顯示規定的號燈、號型。
疏浚作業船應當在長興高潮前3小時至長興高潮時和船舶流高峰時段停止作業并讓出航道。
第二十條 船舶應當避免在疏浚作業水域會遇,盡可能避讓正在施工的疏浚作業船。疏浚作業船在逆向施工、掉頭等作業時,應主動聯系航行船舶,統一避讓意圖。
第二十一條 疏浚作業船并靠作業時,并靠船舶或設施應盡可能靠近航道外側,且并靠最大寬度之和不得超過50米。
第四章 利用邊坡交會
第二十二條 利用邊坡交會適用于以下船舶之間:
(一)郵輪與集裝箱船;
(二)郵輪與郵輪;
(三)郵輪與滾裝船。
第二十三條 深水航道中,兩船交會寬度之和不得超過80米,但適用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兩船交會寬度之和大于80米時,滿足航道技術標準及吃水要求的船舶可利用邊坡100米水域實施交會。
第二十四條 船舶利用邊坡交會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邊坡100米水域的理論最低潮面水深達8米及以上;
(二)能見距離不低于1000米,蒲氏風力不大于7級;
(三)風流壓差角不大于10度(γ≤10°);
(四)交會寬度之和不大于90米。
第二十五條 深水航道彎頭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1.5海里航段應當避免利用邊坡交會。
第二十六條 擬利用邊坡交會的船舶應當提前制定交會計劃和應急措施,并落實相關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 利用邊坡交會的船舶與其他船舶應當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吃水較小的船舶應當向本船右側調整船位利用邊坡水域完成交會。
第五章 交通組織
第二十八條 吳淞VTS中心負責長江口深水航道船舶交通組織工作。擬進出長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應至少提前6小時通過電子申報平臺報告船舶船名、船舶類型、船長、最大船寬、吃水、始發港、目的港等相關信息,船舶應當服從吳淞VTS中心的交通組織。
第二十九條 需要在長興高潮前4小時至長興高潮前1小時進入深水航道的船舶,應當編隊航行。
除前款外,還需要編隊航行的船舶包括:
(一)淡吃水大于11.5米的船舶;
(二)郵輪、客運班輪和最大寬度大于32.5米的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
(三)最大寬度大于40米的船舶;
(四)需要編隊航行的其他船舶。
第三十條 船舶編隊堅持郵輪優先的原則,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需編隊航行的船舶應于前一日的1700時之前通過電子申報平臺或其他方式預約編隊;
(二)列入編隊的船舶應當按編隊順序進入深水航道航行,未列入編隊的船舶禁止在編隊船舶的通行時間內進入航道;
(三)最大寬度大于47米的船舶應當提前向上海海事局書面報告船舶吃水、航行計劃及相關船舶資料。
第三十一條 試航船舶應當避免在深水航道內航行。
只能使用深水航道航行的試航船舶應當事先向上海海事局書面報告船舶吃水、航行計劃和安全保障措施等資料,并服從吳淞VTS中心的指揮。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長江口深水航道”是指長江口船舶定線制A警戒區西側邊界線至圓圓沙警戒區東側邊界線之間航道,總長43海里。A警戒區西側邊界線至12燈浮航道底寬400米,12燈浮至圓圓沙警戒區東側邊界線航道底寬350米。深水航道底寬維護水深為理論最低潮面以下12.5米,其邊界線由虛擬AIS航標標示。
(二)“邊坡100米水域”是指深水航道兩側邊界線向外各100米水域,其外側邊界線由側面標標示。該水域可用于利用邊坡交會和應急操作,可供拖輪、疏浚作業船、引航作業船和測繪作業船使用。
(三)“交會寬度”,又稱“長江口深水航道船舶交會寬度”,是指在長江口深水航道參與交會船舶的最大寬度,但不包括最大寬度超出型寬的右舷部分。
其中,油輪等危險品船舶與其他船舶交會時,交會寬度仍以兩船最大寬度計算。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最大吃水是指船舶在深水航道內航行最大允許淡水吃水,計算方法如下。
(一)上行最大允許淡水吃水按以下方式計算:
1.長興高潮前4小時雞骨礁潮高與長興高潮后1小時長興潮高中的較小值,即為當日該潮水中上行最大可利用潮高;
2.上行最大允許淡水吃水等于12.5米與上行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減去富余水深;
3.載重噸大于7.5萬噸的散貨船上行最大允許淡水吃水為12.5米與長興高潮前5小時的雞骨礁潮高之和減去富余水深。
(二)下行最大允許淡水吃水按以下方式計算:
1.長興高潮前2.5小時長興潮高與長興高潮后2小時雞骨礁潮高中的較小值,即為當日該潮水中下行最大可利用潮高;
2.下行最大允許淡水吃水等于12.5米與下行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減去富余水深。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長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辦法(試行)》(滬海通航﹝2017﹞440號)同時廢止。